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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测BBIN BBIN宝盈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9 08:40 浏览次数:

  证券代码:688372  证券简称:伟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78号),同意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80.27万股,发行价格为61.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4,064.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346.8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717.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21日审验出具“天健验字〔2022〕6-69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2022年12月8日,公司、无锡伟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无锡伟测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方正承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方正承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公司、无锡伟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方正承销保荐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1”)、无锡伟测(下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方正承销保荐(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丙方为甲方保荐承销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分别为“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甲方1募集资金用于“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建设,甲方2为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无锡伟测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方正承销保荐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1”)、无锡伟测(下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方正承销保荐(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丙方为甲方1保荐承销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分别为“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1月28日,甲方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的议案》,新增募投项目“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及“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

  甲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甲方1募集资金用于“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建设,甲方2为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增资甲方1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根据项目进度,甲方1拟将募集资金15,000万元分批转入甲方2开设在乙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转入资金5,000万元。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截至2022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公司、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方正承销保荐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1”)、南京伟测(下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方正承销保荐(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丙方为甲方1保荐承销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分别为“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1月28日,甲方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的议案》,新增募投项目“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及“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

  甲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甲方1募集资金用于“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建设,甲方2为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4567,截至2022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公司、无锡伟测、方正承销保荐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无锡伟测、方正承销保荐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南京伟测、方正承销保荐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已发表同意的意见。

  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了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仅用于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用结算,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入的情况。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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