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有利于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该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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